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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51994********,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乡**组**组,现住景洪市**路**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喷水池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张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及机动车属性情况、抽取静脉血液照片、登记表;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违法现场指认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蓉蓉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25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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