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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罪)_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5月11日0时1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晋A****7号牌轿车沿交城县南沙河街行驶时与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A****W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刮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26.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前科劣迹调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26.4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爱萍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交城县**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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