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20时4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阿某某那吉镇体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和谐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被告人张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13.5毫克。2019年12月23日,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被告人张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95.52毫克乙醇,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当事人血样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孙桂杰
检察官助理:岳琨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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