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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登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永登县**路段时,车辆撞至道路东侧绿化带,造成致绿化带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永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80.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妹

2020年6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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