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1〕2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浙C1****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仙降街道下社村驶往仙降街道仙降村方向,途径瑞安市仙降街道桥仙线财富大酒店前地段处,被交警设卡查获。当日22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被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证明、户籍证明、提取血样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资料、保险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温州东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检测视频及抽取血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桂芳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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