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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92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黄骅市**小区****单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神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都小区西门处与王某某所驾驶的冀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及乘车人刘某某受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静脉中乙醇含量为196.65mg/100ml。经黄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的事实与证据: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7、现场勘验笔录;8、谅解书、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鹏

检察官助理:石  震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河北省黄骅市**小区**座**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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