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7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河北省黄骅市人,住河北省黄骅市**村**号。1995年03月16日,张某某犯过失杀人罪,被黄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9月18日,张某某犯盗窃罪, 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6日22时21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苏B*****黑色桑塔纳牌小型汽车,行驶至中捷长兴大街与学院路交叉口东300米处,被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7.3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1995年3月16日黄骅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1年9月18日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2.证人闫某某、高某某、豆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张德峰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黄骅市**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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