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200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镇**路**号。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1时48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大众汽车从深州市**路行驶至**大街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4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3月17日14时,被告人张某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晓勇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居住于深州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