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开检公诉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址: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某某市沽源县**镇**村)。2020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某某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冀G0****)自南向北行驶至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东辛庄200米处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4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娇证言;3.被告人张小波供述和辩解;4.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某某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成华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北省张某某经济开发区纬一东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77313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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