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0时50分,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玉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沂南县界湖镇西明生村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2.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笔录。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3.书证: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光盘。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69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