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张家港市**镇**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郏县**镇**村**号)。2004年6月18日因偷窃公私财物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4月18日因寻衅滋事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8月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B5****小型轿车,行驶至张家港市杨舍镇金塘路段因驾车异常被执勤民警发现,后民警驾车跟随以截停检查,被告人张某某继续驾车经金塘路、老沙锡路、汤联路行驶至**小区**幢北侧停车位,在看到执勤民警后逃跑至该小区**幢**单元楼道内被抓获,后采用拒绝呼气、手抓栏杆等方式不配合民警依法检查。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106mg/100ml。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4.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车辆照片、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成
检察官助理:王志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暂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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