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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为榆树市**镇**村**屯**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榆树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圣安医院门前时,与谷某某驾驶吉A*****号轿车相撞,此次事故谷某某和张某某承担同等责任。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94.93/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

检察官助理:王阳雪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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