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3********,彝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吉普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路**号门前路段附近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23.52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景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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