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21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5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软件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64mg/100ml。张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后民警带其到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鉴定所检验,结果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17.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或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彤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2477896;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202005050);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二册,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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