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8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号,住广州市天河区******2019年11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22时21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59***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大观路软件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64mg/100ml。张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后民警带其到天河区中医医院提取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鉴定所检验,结果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17.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行驶证、驾驶证、查获经过等书证、物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4.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视听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或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彤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32477896;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202005050);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共二册,视频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