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1127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八里**村**号,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0时3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路**道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因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德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79137****。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