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4******,汉族,中共党员,职高,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3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1日14时30分,张某某酒后驾驶沪**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至**公路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河川
代理检察员:慕 丽
2019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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