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禄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19日,张某某驾驶云******号“朗逸”牌小型轿车由撒营盘镇前往禄劝县城。13时10分,张某某驾车沿禄劝禄大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禄劝禄大路K35+100米处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虚线驶入对向车道,遇刘某某驾驶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云******号“气派”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禄大路由南向北对向驶来,两车交会时相撞,致刘某某受伤经医院医治于2019年11月15日出院后于2019年11月17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人员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跃松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8869****、15223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证复印件一份;

4.移送起诉书副本一式八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