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二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系统有限公司**,户籍在四川省青神县**镇**村**组,暂住于上海市嘉定区**镇**村**号。2020年1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3时1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C****5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区**镇**路、陆育绿路南约100米处追尾赵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C****M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被撞车辆物损为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就修车赔偿进行协商后驾车驶离,并在接到处警民警电话后返回现场。经鉴定,张某某体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0毫克/毫升,达到醉酒程度。经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110报警记录、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驾驶的车辆被追尾并电话报警的事实;

2.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人姜某某(民警)的证言、相关照片及醒酒记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

3.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上海嘉定**评估中心出具的《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评估意见书》,证实涉案车辆的直接物损为人民币4600元;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毫克/毫升;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信息;

7.《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证实涉案机动车驾驶员信息及被告人张某某其因本案被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等事实;

8.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

9.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其发生交通事故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天晓

检 察 官 沈文文

检察官助理 林 婧

202049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于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6016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