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徐某区**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保定市徐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徐某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2号轿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保定市徐某区**村路段,驶入逆线与对行段某某驾驶的冀F****8号轿车碰撞肇事。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血液酒精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20.6mg/100ml。双方对事故损害达成了补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段某某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高淑萍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自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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