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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青岛市城阳区**路**村**房。2021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轿车沿青岛市城阳区李家女姑村未知名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意菜馆门口处与韦某某停放在中意菜馆门口的鲁******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后被民警查获。经对查获后抽取的张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16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君晓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过渡性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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