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1********,侗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汽车修理技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州锦屏县**乡**村**组,现居住地:锦屏县**镇**社区**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8日被黔东南州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在取保候审期间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20年5月18日被锦屏县公局交警大队处以行政罚款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7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锦屏县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某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贵HR****号),从锦屏县三江镇排洞社区途经清水江大桥、县邮电局往锦滨大道向豪赖大桥方向行驶,当日21时25分,当车辆行驶至锦滨路豪赖大桥头路段时(原看守所后面T字形交叉路口),在向左转弯时未减速安全谨慎驾驶,导致车辆碰撞桥头道路右侧人行道路坎后向左侧翻,造成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案发现场,经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mg/100ml,接着带张某某到锦屏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某血样进行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4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饮酒后再次驾驶机动车;张某某在醉酒和饮酒后两次驾驶车辆在城市闹市区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其通知书,身份信息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试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提取血样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处警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柛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双芝
2020年6月10日
附:
1.起诉书正副本共八份,公安局起诉意见书一份。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