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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22时2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普通客车沿舞钢市武功乡尹武路由南向北行至田岗大桥附近时,发现执勤交警检查,遂向后倒车不小心掉进路边沟内,交警上前检查时拒绝接受检查,交警将其玻璃敲碎强制带走。2020年6月10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89.96mg/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文生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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