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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花园小区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甘H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凉州区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公馆南门路段时,与被害人彭某某驾驶驾驶的甘 A*****号小型普通轿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0.36 mg/100ml;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晓军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材料;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8.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建民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讯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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