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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74********,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大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霞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2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粤GH****号小型轿车在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海滨大道供电局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提取被告人张某某的血样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4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广正司鉴所[2019]毒检字第045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4、到案经过

    5、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醉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二个月拘役,缓刑三个月,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明霞

2020年2月2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2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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