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4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广元市剑阁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六个朋友在横岗新塘坑村的一家**食府吃饭喝酒,喝了三两洋酒,大约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BSV****号牌小型汽车回家,在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岗一号路路段时,车头与由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N****号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已赔偿。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72.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某某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9*******,担保人柯某某,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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