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1〕18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现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0时33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U*****号牌的小型汽车,由荆梁路右拐进入周园路,在超车道右拐时,未确保安全,与被害人侯某某驾驶的豫U*****号牌小型汽车发生剐蹭。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9.5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伟
检察官助理:任 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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