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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191968********,汉族,初中毕业,**集团综采维修电工,住义马市**路**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MU****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义马市常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工地双涵洞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拦查。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风瑞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义马市**路**街**号楼**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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