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镇**村人,住本村。2007年1月1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三个月。2008年11月1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20年3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廉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廉州路小学门口东侧时,将公路北侧绿化带、中间隔离护栏撞坏,造成车辆及公共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316.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文书、户籍证明信、查获经过等书证;2.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云亮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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