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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栾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4197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住********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5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栾城区**路**路口被栾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7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证明、现场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处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岩青

检察官助理:李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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