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镇**村**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村**街**排**号。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和平路建西街口南200米处,被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带其进行抽血检测,经过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47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现场笔录、提取血样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彦珠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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