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区**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小型轿车沿京昆高速及西柏坡高速行驶至北二环红星街主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晓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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