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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2196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住**********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元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元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铜冶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元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8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0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行驶至元某某王家庄道口处,因实施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元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8.5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液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查询单,驾驶人查询单,呼气单等;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执法记录仪视频;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祁兆芳

                         检察官助理:何彦萍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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