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有限公司北**斗南第**幢楼**楼(户籍地: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日;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2月2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NR****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泗阳县爱园镇老花园口处与防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后被泗阳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的结果146mg/100ml。后经鉴定证实: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酒精呼气测试单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5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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