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系鲁******号小型轿车驾驶人,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楼村**号。2011年1月20日因犯盗掘古墓葬罪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儿庄区**路**镇**楼村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123mg/100ml。2020年9月4日经鉴定,张某甲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11.8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乙、陈某某2人证言,枣庄市公安局车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金秋
检察官助理:张天慈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826327****。
2.案卷材料1册共48页。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值班律师意见1份,听取被告人意见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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