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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三部刑诉〔2020〕24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乡**村**组,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大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浙AY9****号轻型厢式货车从位于萧山区萧清大道**饭店停车点出发驶回**物流公司,后又驾驶豫BQ****号小型轿车,准备从**物流公司驶往萧山区鸿达路,20时54分许,当其驾车沿萧山区兆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泰五路的桥洞处,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驾驶人违法记录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现场照片、全国、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全国吸贩毒人员查询信息、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付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朱玲娣 

O二O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103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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