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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6********,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9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昆明市轿子山旅游专线14公里600米处时,被路检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54.58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博钰

检察官助理:陈伟达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29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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