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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金垭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艳,执业证号151012012********,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06时19分,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晋A*****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武某某**路**段“**”KTV出发,行驶至**路与***东路交叉口处掉头时,与邹某某驾驶的川ADT****号帝豪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事故发生后,邹某某拨打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张某某挡获。后经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液样本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99.9毫克/100毫升。案发后,张某某已赔偿邹某某的车辆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留在现场等待,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亮亮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单行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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