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8********,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沂水县**集团员工,现住沂水县**街道**号楼**单元**室。2009年11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水县沂蒙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服务楼路口处时,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经检验,案发时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物证;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5637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补充材料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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