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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7〕8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31991********,汉族,高中肄业,四川省开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苑**号楼**门**号。2017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A****6的桑塔纳牌轿车运输疑似汽油液体至本市南开区凌宾路与宾水西道交口时被民警依法拦截检查查获。民警当场扣押装有疑似汽油液体的10升装塑料桶14桶(重量共计90公斤)。经鉴定,在上述疑似汽油液体中检出汽油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搜查笔录;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  怡
代理检察员:刘占勇

2017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刑事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贰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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