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2004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于2020年11月16日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案,于同年11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便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高坪区龙门镇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环都大道时,被民警拦下检查,发现张某某酒后驾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结果为:102mg/100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文书、视频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但具有犯罪前科,综上,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9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