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镇**村**组**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15日被顺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吸食海洛因,于2009年4月21日到2011年4月20日,被强制戒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其前妻王某某驾驶的川R6****号小型轿车,从顺庆区**巷**路小区,进入小区时,张某某认为王某某停车技术不好,便让王某某下车,后由张某某本人驾驶该小型轿车进入桑园路小区停车,期间,张某某看到交警朝他驾驶的车辆方向走来,张某某便停车并和王某某在车内调换座位,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将其查获,经现场对张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6.4mg/100ml,后带至南充市中心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
另查明,案发时张某某的驾驶证已被注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茹晓丹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88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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