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浙******小型普通客车承载15名镇雄县黑树镇黑树中学学生行驶至**镇**村**组路段时,被在此执勤的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检查,查证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际连同驾驶员一共16人,超过额定载客达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判处一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乾虎
代理检察员: 唐 巍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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