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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12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矣纳社区居民委员会花庄河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5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03日22时3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载着他人,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K2298路段兔耳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65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仇万铮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1170****;

2.案卷卷宗1册,散页5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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