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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街道**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7月8日被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6月27日20时许,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牛山街道幸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广场东侧路口,与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致小型轿车损坏,无人员受伤。经乙醇含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林方

2020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595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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