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速裁程序专用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1********,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19时54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西营街道办事处商业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省道**路交叉口东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8.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文华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55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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