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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号。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1月22日被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因吸毒,于2016年8月2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9日3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E*****号小型汽车,沿东营市东营区玛琅村北侧第一条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第一条南北街左转弯处时,因有车挡路了跟对方发生纠纷,路人报警,被告人张某某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7.5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7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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