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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上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119721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号,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同年*月*日被郑州市上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上街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时*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两轮摩托车沿着汝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科学大道南100米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张某某体内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09.58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经上街区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2019年*月*日,张某某已赔偿李某某人民币53357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物品扣押及返还凭证;6.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信息结果查询、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秋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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