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街**路**巷**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于2004年10月2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3日23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C*****号车驶入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时,与该小区大门起落杆相刮碰,造成大门起落杆损坏,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驾驶人、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他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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