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宁县,现住**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20 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 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7日07时26分,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CG****号牌的小型面包车,行驶至洛宁县**路与**线交叉口时被洛宁县公安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28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书证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海平
检察官助理:焦亚军
2020年 9月 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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