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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H****8小型越野客车由武夷山市高尔夫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角亭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其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吹气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现场被查获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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