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武夷山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8日被武夷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夷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23时0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闽H****8小型越野客车由武夷山市高尔夫往市区方向行驶,行经角亭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检验,张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趁民警不备逃离现场。其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超过国家醉酒标准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驾驶证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酒精检测吹气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现场被查获后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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