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五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镇**路**巷**号,现住阜南县**市场**期商住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持有机动车C1型驾驶证。2018年6月29日19时许,张某某和陈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阜南县双碑村庞家大院吃饭期间饮用约一瓶多雪花啤酒,饭后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从饭店出发回家,21时30分许,行驶到阜南县建材市场西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10.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至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磊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安徽省阜南县**市场**期商住楼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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