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3199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南阳市卧龙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38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J号白色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南阳市中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北京路交叉口东100米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伟
代理检察员:樊 树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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